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