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网格监督员,在对工作责任网格进行巡查的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上报信息,并对反馈的处置结果进行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对道路交通相关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