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完成车辆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相关行政程序时,应当对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还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或者解除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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