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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