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
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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