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本市外环线以内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本市外环线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三)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四)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
(一)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三)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四)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