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对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可以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勘验定损、保险理赔等业务。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保险监督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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