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不得在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