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七条 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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