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 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以及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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