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二)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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