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六十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六十条 利用互联网、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