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