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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