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七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七条 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编制前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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