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负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并建立排堵保畅、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