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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