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遵守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设置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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