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