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