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十四条 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号灯的新增和调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新增和调整。
对于常发性拥堵区域和路段,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推进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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