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