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市红十字会委托,以红十字会名义接受遗体捐献的,由市红十字会责令改正;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可以提请违法使用者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红十字会责令立即改正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委托,责令其停止使用红十字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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