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十条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意愿,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临床解剖以及角膜移植。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