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九条 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根据捐献人近亲属的要求,为捐献人举行告别仪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