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
第十七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七条 接受单位收到接受遗体的通知后,应当依据捐献人的捐献卡以及殡葬许可证明及时接受遗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五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五条 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六条 捐献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执行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出具殡葬许可证明。 执行...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八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遗体时,物业管理、城市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运送捐献遗体专用标志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九条 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根据捐献人近亲属的要求,为捐献人举行告别仪式。
← 查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