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八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遗体时,物业管理、城市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运送捐献遗体专用标志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