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