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第六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工作。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 查看《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