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