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市酒类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
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