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