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