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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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第二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
第四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
第五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
第六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八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
第九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
第十一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
第十二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
第十三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三条 市和区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
第十六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
第十九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专家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进...
第二十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二)在不具备...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二)毁损防浪作物;
(...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组建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
第四十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条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防汛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人民政...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四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五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第五十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