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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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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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