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