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