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