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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