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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