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