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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