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汛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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