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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