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