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防汛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防汛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经立项审批确定的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毁损后的修复,本地区的防汛抢险以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防汛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经立项审批确定的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毁损后的修复,本地区的防汛抢险以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