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五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