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