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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