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四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本市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引起的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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