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八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防汛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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