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